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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能否变更子女抚养费数额?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09日

  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该负担部分或全部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然而有的父母离婚后因为自己的收入减少等其他原因,想变更抚养费用,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呢?来看看巨野法院章缝法庭刘丽法官审理的这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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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详情

  王某(男)与李某(女)原系夫妻关系,2024年3月11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男孩王一、女孩王二均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号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2000元直至18周岁。2025年1月23日,王某诉至法院以自己买房需要还贷、需要赡养老人,无力支付约定数额的抚养费为由,要求减少抚养费为每个孩子每月900元。王某于本案诉讼前已经再婚。

  被告李某辩称,双方协议离婚后没有出现或发生足以使原告降低支付抚养费的重大变故,不同意减少抚养费。

  审理过程

  本案双方在民政部门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包含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承担的约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承担条款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也可能是当事人为了实现离婚目的而作出的妥协条件,在未发现订立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双方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继续按照约定的协议内容履行。
本案中,王某未举证证明其现在生活与签订离婚协议时相比发生了无法预料的重大变故,至于其陈述的买房需要还贷等情况系为改善生活条件而作出的决定,赡养老人也是在离婚协议时即存在,并非系无法预料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当事人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含有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承担等内容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法院对该协议的审查主要是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非存在签订协议时无法预料的重大变故,如孩子突患严重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增加抚养费,或者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突患重大疾病、外伤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而要求减少抚养费,在这种当时无法预料的重大变故情况下法院会考虑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对抚养费的支付数额进行变更,否则如本案中原告所称的购买房屋需要还贷、需要偿还借款等理由并不属于应当变更支付抚养费数额的情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从诚实信用角度而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也不应当轻易改变,因为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有可能为了实现离婚的目的在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抚养费分担等内容上会作出妥协,在达到离婚的目的后再起诉要求变更本身也不符合诚信原则,法院审查后双方情形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一般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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