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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能否判决不准离婚?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1日

  在双方关系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形下,一方坚决主张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能否判决不准离婚?

  近日,巨野法院章缝法庭刘丽法官审理了一起“事实婚姻”案件,“事实婚姻”案件能否判决不准离婚呢?我们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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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贾某某,男,1968年8月出生,吴某某,女,1968年4月出生。贾某某与吴某某于1989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子女均已成年。贾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吴某某不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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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来介绍以下何为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那么,本案中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经审查双方的婚姻关系成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系事实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虽然吴某某不同意离婚,但事实婚姻不等同于登记婚姻,在原告贾某某坚决要求离婚的情形下,法院不能强行要求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生活,因此对贾某某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虽然已经废止,但在没有新的规定精神,且上述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违背的情形下,应当参照适用。

  事实婚姻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并不完全等同于登记婚姻,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如果经调解不能和好,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的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但对于事实婚姻如果经调解不能和好就只能经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无法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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