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近亲属能否索赔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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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13日 | ||
陈某在交通事故中去世,陈某配偶向被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近日,巨野法院道交团队王厚民法官审理了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被告彭某驾驶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与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原告亲属陈某相撞,致使原告亲属陈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彭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亲属陈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系死者陈某配偶)二级残疾及女儿小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120余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陈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认可。 案件焦点: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支持以及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结合上述规定、原告刘某提交的残疾人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原告亲属陈某的出生及死亡时间等,法院酌定原告亲属陈某对其配偶原告刘某的扶养年限为4年、与刘某的成年女儿原告小陈共同扶养。 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及扶养生活费等各项损失110余万元。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的案件,多数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与原告的利益密切相关。本案中,结合原告刘某提供的残疾证书(肢体二级残疾)及村委会出具的五保户证明,虽然原告刘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提供的材料可以证明原告刘某没有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考虑到其家庭情况困难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酌定原告亲属陈某对其配偶原告刘某的扶养年限为4年、与其女儿原告小陈共同扶养。保障了原告利益的同时,又实现了判决的公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 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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