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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丨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诉请理赔,法院这样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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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13日 | ||
互联网购买保险方便、快捷 在手机上就能投保, 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有人按视频操作流程投保, 但却因保险公司拒赔引争议…… 到底怎么一回事,来看今日分享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1日,A女士通过手机投保的方式在保险公司为其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该份保险合同到期前,A女士通过手机投保的方式进行了续保,约定保险期间自2020年7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其他内容同上年度保险合同。 2020年11月11日,A女士因病到医院接受治疗,身体被诊断出一系列重疾,医疗费用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外,A女士个人尚需负担高额费用。后A女士要求人保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人保公司以A女士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A女士曾于2019年6月18日在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出两项疾病。在其两次投保时,人保公司均以网页的形式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对合同中健康问询问题包括在过去2年内被保险人未曾住院以及未曾出现过一些疾病、症状等内容,A女士明知自己在过去2年内曾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仍选择回答“完全符合”选项,进而得以与人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本案所涉保险是以疾病为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A女士投保时即因阵发性疾病住院治疗,属于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告知的事项,而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其患病情况,该行为足以影响人保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原告A女士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符合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故其要求被告人保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A女士以原审判决认定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保险行业,互联网投保已成为新兴的重要保险营销模式,在此情形下,如何认定保险人和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和如实告知义务,是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关键。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案涉保险合同是以互联网为载体订立的,保险条款、保险单等合同资料均是以网页这一数据电文的形式呈现。互联网投保与柜面投保等传统保险销售模式在保险合同的订立流程和形式上存在显著差异,但是双方仍应秉持最大诚信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明确说明义务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网络投保流程来看,在对被保险人健康状况询问的页面,提示投保人投保前请仔细阅读并回答健康问询相关问题,投保人应在对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履行告知义务,健康状况询问页面显示“不完全符合”和“完全符合”,每一步的阅读操作到确认,投保人只有点击“完全符合”选项,才能进入下一个页面确认投保,然后进行签名,最终才能完成投保。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务必审慎认真,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保险单的相关内容,如实作出选择性回答。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投保人是在保险人诱导、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选择,则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只能由投保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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