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风险告知书
为了充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本案执行过程中的举证要求和有关风险情况告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应当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本院要求提供的其它情况,所提供的财产线索及其它情况应具体、合法。
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
三、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的证据,可向本院申请调查。
四、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没有依法申报,本院又无法调查取胜证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发出悬赏执行公告,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五、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六、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尽管人民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方法,但当被执行人已无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又不能举证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等情况导致案件不能执行的,此种后果是当事人之间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延续,应由申请执行人自己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七、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采取执行措施不力,故意拖延或有其他不利执行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易人易庭执行的书面申请。
八、为充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联系电话:5140140 5635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