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提起反诉的被告预交。
二、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三、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实有困难的,应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是否缓交,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
四 、当事人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由负责受理该案的审批人员提出意见,庭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五、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必须符合下列情形: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抚养费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
4、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工伤事故的受害人起诉无条件交纳诉讼费的;
5、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其他情形。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其确实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六、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的,应当确定缓交期限。
七、在缓交诉讼费用期间届满前,案件承办人应当督促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
八、缓交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交诉讼费用期间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