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须知之诉前财产保全
  • 作者:立案庭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0日

  

  1、诉前保全前提: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应提供如下材料:

  (1)、诉前保全申请书,应明确请求的范围及具体财产、数额,写明申请保全的具体事实;

  (2)、申请人或单位的相关身份证明、授权手续;

  (3)、申请保全的事实证据材料;

  (4)、与申请保全数额相应的担保财产及担保证明;

  (5)、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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