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核销标准
  • 作者:执行局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6日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办理,严格案件核销标准,切实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对应予核销的案件及时核销,避免浪费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特制定本标准。

  对于本院受理的信访案件,以及上级法院交办的信访案件,经核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可以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按程序核销。

  一、反映的执行案件不存在或查找不到

  二、该申诉信访不应由本法院受理

  1.信访人反映的不是本法院或下辖法院的执行案件。

  2.信访人反映的执行案件已按规定全案委托本法院辖区以外的其他法院执行,或者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已委托本法院辖区以外的其他法院办理。

  对不属于本法院受理的信访案件,应逐级报请本法院与应受理法院的共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如果没有共同高级人民法院,则应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调整。信访案件调整至应受理法院后,原受理法院的该信访案件核销。

  三、反映的问题不构成执行申诉信访案件

  1.信访人反映的不是执行案件。

  2.信访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没有接受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委托进行信访。

  3.信访人仅反映执行干警违反廉政纪律问题,而未反映执行行为本身是否存在问题。

  4.信访人应通过执行异议、复议、异议之诉或依照其他相关法定程序寻求救济,经受交办法院向其释法明理后仍然坚持信访。

  5.信访人反映消极执行问题,但经核实相关执行案件正处于案外人异议或异议之诉阶段,或因再审、破产等程序而中止执行或暂缓执行。

  四、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经交办后,受交办法院对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其反映问题与真实情况不符,并附有证明材料。

  五、重复申诉案件

  本院受理或上级法院交办的申诉信访案件,经核实发现已被受理并正在办理过程中。

  六、无理访案件

  1.申诉请求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书面驳回。

  2.申诉请求已经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又经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程序书面驳回。

  3.信访人已领取司法救助并书面同意放弃剩余债权,执行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

  4.信访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后,违背承诺继续信访。

  5.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为无理访案件,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无理访申报表》。

  七、信访终结案件

  按照信访终结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涉执信访予以依法终结,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八、已化解的案件

  (一)实体化解

  1.案件实际执结(不包括终本案件)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信访反映存在消极执行情形,经交办后已及时采取措施推进执行。

  3.信访反映存在执行错误情形,经交办后已纠正错误执行行为。

  4.信访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撤回申诉或者放弃权利。

  5.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释法说理或采取司法救助等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

  (二)程序化解

  1.信访人系对执行依据不服或其申诉请求应通过审判、破产、国家赔偿等其他法律程序解决,已向该信访人释明。

  2.对信访人就执行行为提出的申诉请求,执行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已正式立案审查。

  3.信访人反映的执行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执行法院已经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则该信访案件可报请核销;但是,若信访人就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申诉信访,则执行法院应根据终结本次执行的相关规定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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