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作者:执行局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6日

  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重要作用,提升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工作部署落地落实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积极探索派驻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为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有力保障。广大司法警察认真履职、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为人民法院有效履行司法职能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要看到,全省仍有30多家法院没有开展派驻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部分法院在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中也暴露出用警不规范、配合不顺畅、警力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司法警察所具有的强制性、威慑性、反应迅速、处突能力强等优势,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解决。要按照“编队管理、派驻使用”的总要求进一步推进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真正做到“应派尽派”,规范管理,把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严格依法依规,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职能作用

  全省各级法院要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赋予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中体现执行工作要求的执法权限,充分发挥司法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打击拒执行为、收集证据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以下工作职责:一是配合执行实施工作。包括配合送达法律文书,配合执行人员依法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财产,配合执行人员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各类动产和不动产,搜查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财产隐匿场所等。二是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强制交出财物或票证,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三是依法调查取证。包括依法收集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担保人抗拒执行、阻碍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行为的证据材料等。四是维护执行秩序。包括维护执行现场秩序,保障执行人员安全,在执行过程中看管被执行的财产,配合执行集中统一行动等。

  三、坚持“三统一”管理,加强上下级法院派驻司法警察的相互配合

  全省各级法院要健全完善派驻司法警察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工作机制,集中优势警力和优势装备,保障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案件的顺利实施。上级法院执行局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调动使用辖区法院的派驻执行机构警力,下级法院执行局也可以申请上级法院调动使用辖区内派驻执行局的警力。调动使用警力要按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规则》的要求履行手续,被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安排派驻执行机构警力参与完成任务。严禁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工作职责范围调动使用警力。

  四、健全完善制度,强化派驻司法警察的管理

  全省各级法院要加强派驻司法警察的管理,通过建章立制,组建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充分服务执行工作的纪律队伍。一是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全省各级法院均要明确一名在编派驻司法警察为负责人,统一负责本院派驻警力的管理、指挥和调度。二是要明确司法警察部门和执行局职责分工。派驻司法警察的警衔评授晋升材料报送、年度训练等工作由所在法院司法警察部门负责; 派驻司法警察业务培训、管理、使用由执行局负责。派驻司法警察相对集中在执行局办公,配属在执行局下设的庭室和党支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廉政教育、年度考核和评先创优。三是要强化人员保障。派驻人员应相对固定,可以轮岗,但驻执行局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二年。具体派驻人数应按照“适应工作需要”的原则,及时补充在编司法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确保警力配备既满足警务保障需要也满足派驻工作需要。四是要配齐配强必要的警用装备。除必要的器械和单警装备外,条件允许的还应当配备执行指挥车、无人机等先进信息化装备。

  全省各级法院要制定方案,明确步骤,细化措施,确保今年6月底以前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全部到位。省法院将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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