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费缓、减、免条件及程序指南
  • 作者:执行局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4日

  为了解决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问题,切实实现诉讼费用保障诉权的制度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有关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规定,现对本院减交、免交、缓交执行费用案件的具体操作办法,规定如下:

  一、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五)确定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定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救助的;

  (四)其他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决定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因假种子、假化肥等受损害以及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农村当事人。

  (十五)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五、当事人申请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用,应当在起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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