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月明申请执行其与姜照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委托,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0367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常年不在家,下落不明。现郓城县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予以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姜照雨的下落。
被执行人姜照雨,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49岁,住山东省郓城县黄集乡长刘行政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6506196310。悬赏金额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