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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动态】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对公司法适用疑难问题阐释十条
  • 作者:审管办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7日

  【前沿动态】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对公司法适用疑难问题阐释十条

  • 作者:上海高院研究室

  1. 已受让股权但未变更登记的股东是否可以请求撤销公司决议?

  股权变动的变更登记与股东名册的变更并不具有绝对效力,仅具有推定效力,如果股东有证据证明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如继受股权而未变更登记的情况,那么权利人仍有权主张其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因此,在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诉讼纠纷中,即便股东受让股权后未进行变更登记,其仍享有原告资格。

  2. 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是否也可以请求撤销公司决议?

  缺席股东不同于出席股东未提出异议者,股东未出席股东(大)会,只是放弃了表决权的形式,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大)会决议与缺席股东毫无关系。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对出席股东和缺席股东均发生效力,缺席股东对瑕疵决议存在法益,因此缺席股东应享有撤销权。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决议撤销诉讼的股东原告并未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故而,缺席股东(大)会决议的股东仍然享有撤销公司决议的权利。

  3. 隐名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

  鉴于隐名股东是真的出资人,必然享有最终利益,所以其有权知道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因此原则上应当承认隐名股东的知情权,但如果隐名股东“隐藏”自己的动机是找替代人来掩盖自己不是合法出资主体的真相,那么隐名股东显然不再具有知情权。

  4. 股东可否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

  与股东会会议记录记载的内容对比,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内容更具机密性,但在实践中,大股东通过操控董事会而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不在少数,若在司法实践中片面的以“明显超出法律规定”为由,绝对化的禁止股东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未免不能尽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立法本质。我们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允许股东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而在于如何对权利的行使加以限制以防止权利被滥用。例如通过内部公司章程约定,将董事会会议记录纳入股东可查阅的范围,但对其查阅程序和目的加以限制,明确其在查阅之后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保密义务之后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等,这也不失为平衡双方利益的好方法。

  5. 我国司法是否认可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强制利润分配请求权)?

  如果公司有利润而不分配,特别是公司被大股东控制而不可能做出分配决议,此时可能损害小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应该给予司法救济。分配权是股东享有的一种最重要的权利,部分股东根本没有共益权,真正对他们有价值的就是利润分配。而当公司被大股东绝对控制,大股东滥用股东地位不分配利润时,小股东没有任何发言权,其权利得不到保障。而大股东却有机会利用对公司的控制,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实现分配利益。

  6.  公司章程可否就股权对外转让附加条件?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较强的人合性与自治性特点,有限责任公司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充分尊重股东意志的前提下,可以对股权转让增加条件限制,只要这种增加的条件并不具有禁止或变相禁止股权转让的实际效果即可。例如,在实践中,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须经股东会先行决议可否对外转让,如果半数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那么该股东不得对外转让。

  7. 在两个尚未缴足认缴出资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应当如何协调期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在实行完全认缴制度之后,股东出资往往可能会长期拖欠,从保障公司资本充实与敦促股东补充出资的角度而言,应当认为,在两个以上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来行使优先购买权。

  8. 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则?

  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原则上并无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余地。不过,有一项例外的情况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对该项问题作出变通规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

  9.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是否存在例外?

  司法实践中,可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未启动前置程序就出现了紧急情况;二是前置程序启动后出现了紧急情形。从立法的精神看,应该这两种情形都包含在内。我们认为比较常见的情形有超过诉时效的情形,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多数为加害人,或受侵害人的实际控制,或实际参与侵权行为,或者明示或默示批准过侵权行为;除此之外还应包括侵权人正在转移公司财产,事后难以追回的情形;关联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及其他不存在原告股东过错也不能由股东控制的客观情形等等。当然,对于是否构成“情况紧急”,最终还是需要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的裁量和认定。

  10. 股东代表诉讼是否可以进行再审?

  对于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是否需要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是否符合公司利益,最好还是应当由原告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和其他股东既然未参加诉讼,就应当认为原告股东的决定是符合公司利益的。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为维护公司利益,法律赋予原告股东申请再审权就足够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有必要赋予公司和其他股东申请再审的权利。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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