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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冷冻胚胎监管权和处置纠纷案
  • 作者:审管办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7日

  【案例标题】秉承法理情理伦理 合理处置人体胚胎

  【案例名称】胚胎案

  【审判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团队】审判长时永才,审判员范莉,审判员张圣斌,书记员庄绪龙

  【案例价值】

  人体冷冻胚胎,具有高于物的人格属性,不能将其作为物予以处理,但也不能将其作为人来对待,这是本案处理首先遇到的重大难题。本案二审对此问题作了技术化处理,在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胚胎属性的前提下,生效裁判并未对人体冷冻胚胎作性质界定,只将其描述为“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在此基础上再对这一客观的物质存在的监管处置权进行法理考量。客观而言,对此法无明文规定的全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案,国内乃至全世界尚无明确的判例参考,本案二审法院在判决上兼顾了法理和情理,赢得了较为良好的社会效果,法院本着最大限度解决纠纷的态度对待诉讼,对生命给予应有足够的尊重,对社会情理与法理进行必要的平衡。通过该案审理,对于涉及伦理、情理和法理交叉的新类型案件,提供了一个司法处理的范本。

  【关键语词】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继承;监管和处置

  【案情摘要】

  沈杰与刘曦于201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4月6日取得生育证明。2012年8月,沈杰与刘曦因“原发性不孕症、外院反复促排卵及人工授精失败”,要求在南京市鼓楼医院(以下简称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鼓楼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获卵15枚,受精13枚,分裂13枚;取卵后72小时为预防“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鼓楼医院未对刘曦移植新鲜胚胎,而于当天冷冻4枚受精胚胎。治疗期间,刘曦曾于2012年3月5日与鼓楼医院签订《辅助生殖染色体诊断知情同意书》,刘曦在该同意书中明确对染色体检查及相关事项已经了解清楚,同意进行该检查;愿意承担因该检查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所取样本如有剩余,同意由诊断中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代为处理等。2012年9月3日,沈杰、刘曦与鼓楼医院签订《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上载明两人在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实施了试管手术,获卵15枚,移植0枚,冷冻4枚,继续观察6枚胚胎;对于剩余配子(卵子、精子)、胚胎,两人选择同意丢弃;对于继续观察的胚胎,如果发展成囊胚,两人选择同意囊胚冷冻。同日,沈杰、刘曦与鼓楼医院签订《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鼓楼医院在该同意书中明确,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目前该中心冷冻保存期限为一年,首次费用为三个月,如需继续冷冻,需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如果超过保存期,沈杰、刘曦选择同意将胚胎丢弃。2013年3月20日23时20分许,沈杰驾驶苏B5U858车途中在道路左侧侧翻,撞到路边树木,造成刘曦当日死亡,沈杰于同年3月25日死亡的后果。沈杰、刘曦的4枚受精胚胎仍在鼓楼医院生殖中心冷冻保存。后因对上述4枚受精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发生争议,沈新南、邵玉妹遂诉至法院,认为其子沈杰与儿媳刘曦死亡后,根据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应由其行使,要求法院判如所请。审理中,因涉案胚胎保存于鼓楼医院,与本案审理结果存在关联性,故原审法院追加该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第一,知情同意书的效力;第二,人体冷冻胚胎的性质如何界定;第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归属;

  【裁判要点】

  1.知情同意书作为合同性质的契约,发生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并非当事人一方违约,知情同意书的效力丧失。

  2.人体冷冻胚胎属性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为人还是物,司法判决不宜进行属性界定,而宜以客观中性的描述为“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物质存在”。

  3.对于人体冷冻胚胎这一客观的“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物质存在”,其监管处置权的归属,应当兼顾法理、伦理和情理考量。一是伦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死者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二是情感。死者遗留的胚胎,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三是特殊利益保护。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4.卫生部发布的部门规章“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5.死者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均属正当,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效文书】(2015)锡民终字第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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