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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纠纷案
  • 作者:审管办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4日

  【案例标题】“红罐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由双方共同享有

  【案例名称】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红罐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纠纷案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团队】审判长宋晓明,审判员夏君丽、周翔、钱小红,代理审判员佟姝,书记员张博、曹佳音

  【案例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宣判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与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包装装潢纠纷案,新闻媒体、社会公众高度关注。宣判后,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主流媒体均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报道。社会舆论高度赞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用法治收获双赢”,凸显“司法智慧”。境内外媒体高度肯定本案判决对类似案件审判起到的指导作用,认为本案具有重大标杆意义。与此同时,判决释放出“平等保护不同产权”的积极信号,推动行业不断向前发展,受到社会各界认可。此外,此案的判决结果也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尊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语词】红罐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案;积极作用,公平原则;平等保护;共同享有

  【案情摘要】

  王老吉牌凉茶始创于公元1828年,创始人为王泽邦。几经改制后,王老吉商标等无形资产于1996年划归广药集团持有。广药集团先后受让或者注册了第328241号、第626155号、第3980709号、第9095940号“王老吉”商标,主要核定使用商品为无酒精饮料等。广药集团前身于1991年推出“王老吉”牌清凉茶。1992年起,“王老吉”商标先后获得广东省或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从1995年起,羊城药业及广药集团先后与鸿道集团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鸿道集团独家使用第626155号注册商标,限于生产销售红色纸包装及红色铁罐装凉茶饮料。鸿道集团于1995年开始委托他人设计红罐王老吉包装装潢,并由其设立的东莞鸿道公司(后由加多宝公司承继)推出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经过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多年持续、大规模的宣传和使用,红罐王老吉凉茶销量大幅度上升,荣获2012年度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量第一名。2011年4月26日,广药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裁决书》,裁决:1.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于2002年11月27日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于2003年6月10日签订的《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2.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等。从2011年12月开始,加多宝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一面标注有“王老吉”、另一面标注有“加多宝”的红罐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从2012年5月10日开始,加多宝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两面均标注有“加多宝”红罐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

  2012年7月6日,广药集团以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侵犯其享有的“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享有者应为广药集团,加多宝公司不享有涉案包装装潢权益,故其生产销售的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宝”和两面“加多宝”的红罐凉茶均构成侵权。一审法院遂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加多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在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主张对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特有包装装潢享有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在此基础上,广药集团指控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构成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主张,不能成立,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广药集团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和指向;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的确定

  【裁判要点】

  1.商品的包装装潢通常是由文字、图案、色彩等多种构成要素组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文字部分一般指向的是使用该包装装潢的商品名称或商标。在对包装装潢进行实际使用的过程中,既可以将商标作为包装装潢的组成要素之一,亦可将其明确排除在外,这完全取决于包装装潢设计或使用者自身的意愿。

  2.具有区别商品来源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3.包装装潢具有显著识别特征,并使用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之上,是与包装装潢有关的商业标识性权益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特有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二者具有互为表里、不可割裂的关系。只有使用了特有包装装潢的商品,才能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评述的对象。

  4.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5.通常情况下,在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终止后,被许可人应停止使用行为,被许可使用商标之上所积累的商誉,应同时归还于许可人。

  6.作为“王老吉”商标权利人的广药集团,对于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维护,是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知名度得以产生、延续和发展的重要基础。通过加多宝公司的实际使用行为,“王老吉”文字事实上已经成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涉案包装装潢同样发挥了来源识别的功能。

  7.作为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实际经营主体,加多宝公司通过多年持续、大规模的宣传和使用行为,不仅清晰地向消费者传递了红罐王老吉凉茶由加多宝公司实际经营这一信息,也显著地提升了加多宝公司及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市场知名度,加多宝公司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

  8.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产生,与相关市场经营主体的实际使用行为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9.在确定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时,既要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鼓励诚实劳动,也应当尊重消费者基于包装装潢本身具有的显著特征,而客观形成的对商品来源指向关系的认知。

  10.注册商标制度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保护制度虽然均属于对商业标识性权益提供保护的法律制度,但二者的权利来源和保护条件有所不同。注册商标与包装装潢可以各自发挥其独立的识别作用,并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

  11.作为涉案包装装潢实际经营者的加多宝公司,在设计、使用及宣传推广的过程中,始终将作为广药集团注册商标的“王老吉”文字在包装装潢中进行了突出使用,且从未着意阻断和清晰区分包装装潢与其中包含的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客观上使包装装潢同时指向了加多宝公司与广药集团。消费者亦不会刻意区分法律意义上的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而会自然地将红罐王老吉凉茶与广药集团、加多宝公司同时建立联系。实际上,涉案包装装潢中确实也同时蕴含了广药集团“王老吉”品牌的影响力,以及加多宝公司通过十余年的生产经营和宣传推广而形成、发展而来的商品知名度和包装装潢的显著识别效果。

  12.综合本案的各种因素,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13.知识产权制度在于保障和激励创新。劳动者以诚实劳动、诚信经营的方式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的行为,应当为法律所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以维护有序规范、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为己任,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

  14.知识产权纠纷常产生于复杂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之下,权益的分割和利益的平衡往往交织在一起。对这类纠纷的处理,需要充分考量和尊重纠纷形成的历史成因、使用现状、消费者的认知等多种因素,以维护诚实信用并尊重客观现实为基本原则,严格遵循法律的指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生效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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