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俊海 莱芜区法院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3日8时许,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杨庄派出所接110指令,报警人称在济南市莱芜区杨庄镇莱芜新希望六和食品有限公司一名醉酒工人不配合公司疫情防控人员工作,在未佩戴口罩的情况下进入公司,并殴打一人。接警后,杨庄派出所民警徐某某带领辅警立即出警处置。赶到现场后,被告人邓某某正与一名男子撕扯,徐某某上前制止时,被邓某某打了左面部一巴掌,致使徐某某右肩肩章处执法记录仪滑落。一名辅警拉着邓某某不让其进入公司时,邓某某动手打辅警,辅警躲开,后徐某某将执法记录仪转交给其他辅警再次制止时,邓某某又打了徐某某左脸部两巴掌。后民警将邓某某控制并带至杨庄派出所。
【案件焦点】
在防控疫情的关键时期,不服从疫情防控人员劝阻,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妨害公务犯罪,应从重处罚。
【裁判理由】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某的暴力袭警行为不仅危害了民警的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权威,破坏了当前疫情防控的管理秩序。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佩戴口罩是防范疫情蔓延的有效措施,邓某某不服从公司疫情防控人员劝阻,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殴打防控人员,且暴力袭击出警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邓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宣判后,邓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后语】
当前,全国上下都处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密切配合。在防控疫情期间,任何妨害公务、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行为,都应从严从快依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精神,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妨害公务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同时也侵犯了相关人员的人身权利。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等重要职责,暴力袭警是我国刑事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警察奋战在疫情防控的第一线,肩负着防控疫情、维持疫情防控管理秩序的职责,暴力袭击在疫情期间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不仅危害了民警的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权威,破坏了当前疫情防控的管理秩序,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更应从重处罚。该案是山东省宣判的首例疫情期间妨害公务案,通过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宣传力度,对疫情期间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教育、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为防控疫情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维护了疫情防控秩序,推动疫情防控措施得到贯彻实施,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该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