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苏友芹 钢城区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
被告:崔某国、赵某花、崔某军、齐某菊、崔某春、崔某、刘某花、崔某水、赵某兰
崔某国、崔某军、崔某春、崔某、崔某水五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于2011年6月28日与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庄信用社(以下简称辛庄信用社)签订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对联保小组各成员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13年6月27日止在辛庄信用社发生的借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最高余额450000元提供最高额担保,其中崔某国的授信额度为90000元,崔某军的授信额度为50000元,崔某春的授信额度为50000元,崔某的授信额度为30000元,崔某水的授信额度为80000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授信额度内,联保小组各成员可循环申请使用信贷资金。借款的放款、支付、还款、金额、期限、利率、利息计算等具体事项以相关业务档案、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定期结息,联保小组成员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在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在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自愿履行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赵某花、齐某菊、刘某花、赵某兰分别作为崔某国、崔某军、崔某、崔某水的配偶签署联户联保配偶同意书,同意以家庭共同财产为联户联保各成员所办理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1年7月6日,辛庄信用社向崔某国发放贷款90000元,贷转存凭证记载到期日为2012年7月5日,利率9.99083‰。该笔借款到期后,崔某国分九次返还借款合计5810.01元。2014年6月5日,辛庄信用社就该笔借款向崔某春进行了催收。
依据上述合同,崔某水、崔某、崔某军、崔某春亦在各自的授信额度内办理了借款,且借款本息均未结清。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已改制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商行对其余四户的借款同时起诉,案号分别为(2018)鲁1203民初90号、(2018)鲁1203民初91号、(2018)鲁1203民初92号、(2018)鲁1203民初93号。
【案件焦点】
联户联保小组各家庭成员对逾期借款如何承担责任。
【裁判理由】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系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辛庄信用社作为贷款方已按约定足额发放借款,崔某国亦应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因该笔借款系联户联保借款,在最高额限度内承担责任时应以户为单位。辛庄信用社在保证期限内要求崔某春承担担保责任,崔某春的保证责任已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故崔某军、齐某菊、崔某、刘某花、崔某水、赵某兰的保证责任亦已发生。辛庄信用社在诉前改制,农商行有权作为适格原告提起诉讼。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崔某国、赵某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包括(2018)鲁1203民初90号、(2018)鲁1203民初91号、(2018)鲁1203民初92号、(2018)鲁1203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偿还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及已经偿还的借款本息数额在内不超过450000元的限额内向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84189.99元,并支付利息10790.10元及逾期利息、复利(按月利率14.986245‰,自2012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崔某军与齐某菊、崔某春、崔某与刘某花、崔某水与赵某兰对上述款项及(2018)鲁1203民初90号、(2018)鲁1203民初91号、(2018)鲁1203民初92号、(2018)鲁1203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偿还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及已经偿还的借款本息数额各自在不超过45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崔某国、赵某花追偿;
三、驳回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联户联保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联户联保小组成员发放、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最高额联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户自愿成立联保小组后,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在合同规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联保贷款,联保下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联保各户主及其配偶,当然,有时可能还有成年子女均签字确认,签字各人均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是各户还是每户各成员在最高额限度内承担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因联户联保贷款所组成的联保小组以户为单位,故在最高额限度内承担责任时亦应以户为单位,而不能让每户的每个人均在最高额限度内承担责任,否则,将变相加重联户联保小组家庭成员的还款责任,背离联户联保贷款业务的初衷。特别是,不得否认,我国农村地区缺乏信用的土壤。有些农户在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后,由于缺少信用意识,故意拖欠和不审慎使用贷款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果经济实力较强的诚信农户遇到“老赖”联户,一个家庭承担最高额双倍甚至更多倍的连带责任,这是极不公平的。法院是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裁判结果不能成为不诚信的指向标。
[1] 该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