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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的构成及法律后果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26日

——张某某诉王某买卖合同案

 编写人:章丘区法院   李敏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9)鲁0181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某某

   被告:王某

【基本案情】

   2013年,王某自张某某处购买石子,由张某某直接向第三方山东冠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亿公司)送石子。2013年10月8日,经结算,王某欠张某某石子款243264元,王某为张某某书具欠条一份。2016年9月9日,王某与张某某签订还款协议,该协议载明王某欠张某某石子款24万元,在2017年春节前支付12万元,剩余货款在冠亿公司结清货款后付清。2017年春节前支付的12万元已支付1万元,余款2016年9月支付3万元,2016年10月、11月、12月及2017年1月各支付2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王某共支付4万元(含协议中已支付的1万元),余款20万元至今未付。另查明,2018年6月20日,冠亿公司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被吊销营业执照。

【案件焦点】

1.王某与张某某是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2.在冠亿公司未付清货款的情形下,王某是是否负有偿还剩余货款12万元的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不对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内容作出决定,本案中,根据张某某提交的欠条、还款协议,结合王某提交的收料单,王某向张某某出具石子款欠条及还款协议,王某又为冠亿公司石子的供料单位,因此王某不是为张某某与冠亿公司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而是参与合同并与张某某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对王某主张其与张某某为居间介绍关系不予支持。

王某自张某某处购买石子,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张某某交付货物后,被告王某应依法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因双方在还款协议中约定,2017年春节前支付货款12万元,王某仅支付4万元,余款8万元至今未付,现原告张某某要求支付该8万元货款,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本案中,双方在还款协议中约定了部分债务的履行条件即剩余货款在冠亿公司结清货款后付清,现冠亿公司因营业执照被吊销,陷入非正常经营状态,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现王某以冠亿公司尚未结算货款为由主张履行条件未成就,并拒绝履行该部分债务。作为非违约方的原告张某某在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之后,被告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预期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张某某有权在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情况下要求被告王某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剩余货款12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货款20万元。

【法官后语】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系附条件履行的协议,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未成就时即冠亿公司未向王某结清货款时,该债务的履行期限尚未界至,原告张某某无权要求被告王某履行债务。但是,本案中冠亿公司因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被吊销营业执照,陷入非正常经营的状态,出现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被告王某亦怠于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债务人冠亿公司主张权利,并同时以履行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履行其对原告张某某所负债务,此时如果仍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履行条件未成就约束债权人,将使债权人的债权陷入不能实现,亦不能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的尴尬境地,显失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条款为合同法中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合同法中违约形态分为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又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明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界至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状态;默示毁约是指履行期限届至前,债权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期界至时,债务人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拒绝为履行债务提供相应担保的违约形态。该两种预期违约的形态均是在债务履行期限界至前,债务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还款协议约定的履行条件成就的可能性因冠亿公司陷入非正常经营状态而变得极为渺茫,此时王某仍以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应视为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界至前拒绝履行债务,构成预期违约,原告主张被告王某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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