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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度法官、法官助理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29日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七年度
法官、法官助理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
考核奖金分配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七年度法官、法官助理绩效考核
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已经中院党组 2018 年第 5 次会
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 年 2 月 8 日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度法官、法官助理绩效考核和
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办
法, 全面、 科学评价法官、 法官助理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法
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 》 《山东
省法院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办法(试行) 》 《山东省法院审判辅助人
员业绩考评办法 (试行) 》 《山东省法院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 (试
行)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试行) 》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官员额制实施后,本院列入中央政
法专项编制的法官和法官助理。
第三条  绩效考核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司法规律,体现岗位特点;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科学量化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四)简单明确,便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不与职务等级、行政职
级挂钩,主要依据责任轻重、工作质效等因素,向审判一线办案
人员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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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院成立绩效考核工作委员会。绩效考核工作委员
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党组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审判委员
会专职委员以上的院领导担任。
第六条  绩效考核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批准、修改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和方案;
(二)组织、监督、指导绩效考核工作;
(三)审核绩效考核结果;
(四) 对绩效考核结果的异议等申请进行审查, 并作出决定;
(五) 结合绩效考核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并督促整改;
(六)监督、指导全市法院绩效考核的整体工作;
(七)确定绩效考核结果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发放档次,
根据工作实效或特殊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八)其他应当由绩效考核工作委员会办理的事宜。
第七条  绩效考核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协助履行绩
效考核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党组副
书记担任,成员由政治部、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等有关部门
的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监察室委派的同志组成。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绩效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院长、副院
长、执行局长、审委会专职委员等入额院领导、入额的副局级审
判员和综合审判业务部门法官的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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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
第九条  庭室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同志)负责组织本
部门法官、法官助理的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提出考核等
次的初步意见,报绩效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考核等次分为四档,其中第一档人员比例不超过参
与考核人数的 20%。其他三档的人员数量由绩效考核工作委员会
根据工作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向庭室提供获奖案例和裁
判文书、发改案件、超审限案件、长期未结案件和案件评查等情
况。
立案二庭负责向庭室提供考核所需的案件信访情况。
研究室负责向庭室提供案例、调研报告等获奖或发表情况。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向绩效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法
官、法官助理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法官、法官助理绩效考核工作由政治部负责具体
组织实施。
 
第一节  法官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法官绩效以庭室为单位进行考核。调整交流人员
在现部门进行考核,考核时应当综合考虑在原部门的工作业绩。
考核综合审判业务部门法官时,应当综合考虑审判业绩和所
在部门综合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法官绩效考核主要以办案数量为主,综合考虑审
判质效、综合调研和综合评价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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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室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同志)的绩效考核主要根据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五条  法官绩效考核得分=办案数量得分(基础分 60
分)+ 审判质效得分(满分 20 分)+ 综合评价得分(满分 20 分)
+ 综合调研得分(满分 20 分)
第十六条  办案数量得分(基础分 60 分) :达到庭室法官办
案平均数的计 60 分;每高于平均数 1%,加 0.5 分;每低于平均
数 1%,减 0.5 分。
庭室可以将 20 分合理分配给本部门负责综合调研、指导任
务的一名或多名法官,该项加分计入法官的办案数量得分。
第十七条  审判质效得分(满分 20 分) ,无扣分事项的计 20
分,扣分上限为 20 分。评价方式如下:
(一)因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二
审或再审改判、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的,每件扣 4 分。有下列
情形的除外:
1.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
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2.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
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3.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 
4.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
的; 
5.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6.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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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的; 
9.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案件虽未被改判、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但案件被
本院或上级法院评查出质量问题的,每件扣 2 分。
(三)案件在立案、管辖权异议、审理、移送、执行、归档
等重要节点出现超期情形,导致案件信息系统被冻结的,每冻结
一次扣 1 分。
(四)无正当理由,案件成为满十八个月不满三年的长期未
结案件的,每件扣 2 分。
(五)无正当理由,案件成为三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的,每
件扣 4 分。
(六)因案件错误或法官处置不当等原因导致当事人信访,
造成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每件扣 4 分。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得分(满分 20 分)由分管院领导(满
分 12 分)和庭室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同志) (满分 8 分)
进行评价,主要根据工作成绩和平时表现、作风纪律、出勤情况
等酌情打分。
第十九条  综合调研得分(满分 20 分) ,根据各加分项分别
计分,加分上限为 20 分。主要执笔人为多人的,按照总得分平
均计算个人得分。评价方式如下:
(一)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采用或在最高人民法院各
业务部门编写的审判指导丛书上登载的,每篇记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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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中荣获一、二、三
等奖和优秀奖的,每篇分别记 8 分、6 分、4 分和 2 分;在省法
院对口部门组织的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中荣获一、二、三等奖
的,每篇分别记 4 分、3 分和 2 分。
裁判文书在中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中荣获一、二、三等
奖和优秀奖的,每篇分别记 6 分、4 分、2 分和 1 分。
同一份裁判文书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分计分,不重复计分。
(二)案例
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指导性案例,每篇记 20 分;被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采用或被《人民法院案例选》 、 《中国法院
年度案例》 、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最高法院各业务部门编写的
审判指导丛书采用的,每篇记 10 分。
案例在省法院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中荣获一、二、三等奖的,
每篇记 8 分、6 分和 4 分;被省法院《案例参阅与指导》和省法
院业务部门编写的审判指导丛书采用的,每篇记 6 分;
在中院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中荣获一、 二、 三等奖和优秀奖的,
每篇记 6 分、4 分、2 分和 1 分;案例被中院《参考性案例》采
用的,每篇记 2 分。
同一个案例被多次采用或获奖的,以最高分计分,不重复计
分。
(三)调研、理论成果
作为主要执笔人起草司法调研课题报告、审判业务指导性意
见(经审判委员会或党组会研究通过) 、司法建议(被市委市政
府以上主要领导批示的) 、理论文章(在核心期刊或省级以上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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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期刊发表) ,或在全国法院、政法委组织的法学专业论坛上获
奖的,可以折算办案工作量。具体折算办法:市级的,每篇记 4
分;省级的,每篇加 8 分;全国性的,每篇加 12 分。
同一个报告或文章被多次采用或获奖的,以最高分计分,不
重复计分。
第二十条  对法官的绩效考核除以上共性指标评分外,庭室
可以结合各自审判工作特点,设定个性化的考核指标。个性化考
核指标所占分值比重一般不得超过总分值的 30%。
 
第二节  法官助理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法官助理绩效以庭室为单位进行考核。调整交
流人员在现部门进行考核,考核时应当综合考虑在原部门的工作
业绩。
第二十二条  法官助理绩效考核主要根据辅助办案或综合
工作情况,结合综合评价和综合调研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法官助理绩效考核得分=辅助办案或综合工
作得分(满分 80 分)+ 综合评价得分(满分 20 分)+ 综合调研
得分(满分 20 分)
第二十四条  辅助办案得分(满分 80 分)为庭室内履行辅
助办案职责的法官助理的绩效考核得分,具体根据辅助办案数量
由庭室进行评价。具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身份,但未进入员额
的法官助理,庭室评价其辅助办案工作业绩时应当考虑原承办案
件情况。
综合工作得分(满分 80 分)为庭室内履行辅助办案职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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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其他法官助理的绩效考核得分,具体根据其工作岗位职责完
成情况由庭室进行评价。
既承担辅助办案,又承担综合工作职责的法官助理,由庭室
根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该项得分上限为 80 分。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相应工作岗位职责或在工作中存在不
及时、不规范、有差错等情形的法官助理,庭室应当扣减该项得
分。
第二十五条  综合评价得分(满分 20 分) ,由庭室主要负责
人(含主持工作的同志) (满分 8 分)和审判团队(满分 12 分)
评价,主要根据工作成绩和平时表现、作风纪律、出勤情况等酌
情打分。
第二十六条  综合调研得分(满分 20 分)参照本办法第十
九条的规定计分。
 
第四章  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
第二十七条  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根据考核等次分为四档
(附表)发放,每档的人数、奖金额与相应的考核等次相对应。
其中,第一档人员比例不超过参与考核人数的 20%,第四档人员
不发放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
第二十八条  法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分配的主要原则是:
(一)院长、副院长、执行局长、审委会专职委员等入额院
领导、入额的副局级审判员、破产团队法官和赔偿办法官按不高
于全院法官奖金额的平均水平发放;
(二)庭室法官按考核等次相对应的奖金档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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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审判业务部门法官按照第三档发放。
第二十九条  法官助理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先由庭室确定
相应考核等次的人员数量,再合理设定档差,确定相应档次奖金
额后进行分配。其中,第一档人数固定不变。
第三十条  经批准挂职、 借调人员的绩效考核奖金按所属人
员类别平均水平发放。
第三十一条  调入人员、 军转安置人员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
根据业绩考核结果按实际在册月份数发放。
公开招录人员当年不发放绩效考核奖金。
第三十二条  退休人员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按各类人员
平均水平,以实际履职月份数发放。
第三十三条  调出、辞职、辞退人员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自
调出、辞职、辞退次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不再发放。
第三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考
核奖金: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二)全年因病、事假,非因公外出学习、进修、培训等原
因,非在岗时间累计超过 6 个月的;
(三)其他不应发放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在政纪
处分期间及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停发绩效考核奖金;已发放的绩
效考核奖金,如数退回。
第三十六条  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工作由政治部负责
具体实施,审判管理办公室、行装处、纪检组-监察室等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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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负责协助。
第三十七条  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分配方案经绩效考核工
作委员会研究通过后,由政治部公布,并负责奖金发放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绩效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年2月 8日印发

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人员分配表(法官)
庭室名称
法官总数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不高于
平均水平
立案一庭  4  1  2  1  
立案二庭  4  1  2  1  
刑一庭  6  1  3  2  
刑二庭  7  1  4  2  
家事庭  5  1  2  2  
民一庭  9  2  5  2  
民二庭  11  2  7  2  
民三庭  9  2  5  2  
民四庭  9  2  5  2  
民五庭  8  2  4  2  
民六庭  3  1  1  1  
行政庭  10  2  6  2  
审监庭  6  2  2  2  
执一庭  3  1  1  1  
执二庭  3  1  1  1  
执三庭  4  1  2  1  
入额领导、破
产和赔办法官
19      19
综合审判
业务部门
3    3  
退休入警人员 3(折算 2 人)  0  3 (折算 2 人)   
合计  126  23  55  29   19
备注:如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的人员,将列入第四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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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人员分配表(法官助理)
庭室名称
助理总数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审判管理办公室  4  0  2  2
立案一庭  8  1  4  3
立案二庭  10  2  5  3
刑一庭  3  1  1  1
刑二庭  2  1  1
家事庭  4  1  2  1
民一庭  7  2  4  1
民二庭  8  2  5  1
民三庭  6  2  3  1
民四庭  8  2  5  1
民五庭  6  2  3  1
民六庭  5  1  3  1
行政庭  7  2  4  1
赔偿办  3  0  2  1
审监庭  5  1  3  1
执一庭  6  1  4  1
执二庭  7  1  4  2
执三庭  0  0  0  0
研究室  4  0  2  2
技术室  3  0  2  1
合计  106  22  57(58)  26(25)
备注:因退休、调入、调出等情况工作不满一年的法官助理,以实际工作月数,按平
均数发放。表中法官助理总人数(103 人)不包括上述人员。
表中每档人数由庭室根据考核情况最终确定,但第一档的人数固定不变,第二
档的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第一档和第二档以外的人员为第三档或第四档。
各档次奖金额只能在庭室确定第二档、第三档和第四档的具体人数后,才能根
据总奖金额合理设定档差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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