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4376号
被告山东中荣云库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荣云库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2023)鲁0191民初4376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关村科金(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76万元及律师费损失42000元。
二、被告杨思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50万元。
三、被告中能源(山东)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截止至2024年5月31日,为145万元;自2024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1177.41元/天计算)。
四、被告商一家互联网科技(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55万元。
五、被告山东中荣云库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83万元。
六、驳回原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对中能源(山东)矿业有限公司的补正裁定为:
被告中能源(山东)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腾空并返还济南市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4地块4号楼606的房屋并偿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截止至2024年5月31日,为145万元;自2024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1177.41元/天计算)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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