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91民初6251号
山东小拾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召苓与被告山东小拾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小拾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郝召苓服务费1258.7元;二、驳回原告郝召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山东小拾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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