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91民初1585号
李红林、姜姗姗、郑静、冉军、庞少辉: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林、姜姗姗、郑静、冉军、庞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红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62513.61元及利息(计算至2024年4月20日的利息为141987.68元,嗣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收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冉军、庞少辉、姜姗姗、郑静对被告李红林的上述第一判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45元,由被告李红林、冉军、庞少辉、姜姗姗、郑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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