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4)鲁0191民初2639号
济南优尼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玉斌、郭方美:
原告赵国民、李桂香诉被告济南优尼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玉斌、郭方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191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追加被告黄玉斌为(2023)鲁0191执1865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二、追加被告郭方美为(2023)鲁0191执1865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黄玉斌负担50元,被告郭方美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