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方便当事人诉讼,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向我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负责审核网上立案案件的法官助理和负责执行案件立案登记的工作人员依照立案登记制规定登记立案。
第三条 网上立案工作遵循依法、便民、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来院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经相关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材料通过后,可通过诉讼服务中心提供的自助立案服务设施、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等渠道,在导诉员的指导和帮助下,提交网上立案申请。
第五条负责审核网上立案的法官助理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网上立案申请后,当日完成网上审核,确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7日。
第六条 对网上立案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立案信息和相关材料的一致性;
(二)申请立案材料是否符合立案登记有关规定;
(三)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第七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电子材料齐全的,负责审核网上立案的法官助理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的,法官助理应当接收;对于在立案阶段确需查验纸质材料或者收取相关材料正本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以邮寄或现场递交。
第八条 信息填写有误或者提交材料不齐全的,负责审核网上立案的法官助理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补正;收到补正通知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补正;7日内未补正的,法官助理网上退回立案申请,记录在册,视为未起诉;对不符合相关法律及登记立案有关规定的,负责审核网上立案的法官助理应当说明理由后,网上退回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接到立案及缴费通知后,可自行选择网上缴费或者现场缴费。
第十条 财产保全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及上诉案件,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审核。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