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节约审判资源,缩短审判周期,提高结案率,加快案件审结速度,充分发挥本院诉调对接中心工作职能,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诉调对接中心由未入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十人民调解员组成。
第三条 诉调对接中心完成与速裁法官团队、审判法官团队
诉调对接工作。
第二章 立案
第四条 对当事人前来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庭编“诉前调”
字号,统一交由诉调对接中心组织进行调解。
第五条 对依职权移送至本院案件,若不存在需要请求共同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形,则由立案庭编“诉前调”字号,统一交
由诉调对接中心组织进行调解。
第六条 网上立案后转入诉调对接中心案件,统一由立案庭非员额法官进行接收并审查,分配助理、书记员、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三章 审查
第七条 诉调对接团队接收案件后,应在三日内对案件诉讼
主体资格、管辖等问题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 对诉讼主体不适格案件,主动释明当事人,当事人同意不再提起诉讼的,由当事人提交申请并由法官助理制作笔录
后,该“诉前调”字号案件结案。
第九条 对诉讼主体不适格案件,主动释明当事人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撤起诉的,由未入额法官与速裁法官沟通。承办法官认为应裁驳的,纳入拟立案件部分,转入立案庭正式立案后,由速裁法官助理起草民事裁定书,承办法官签发后,原速裁法官助理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该文书,后案卷移送速裁法院处。速裁法官认为不应裁驳的,由诉调人员继续进行后续调解程序。
第十条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仵,主动释明当事人,当事人同意不再提起诉讼的,由当事人提交申请并由法官助理制作笔
录后,该“诉前调”字号案件结案。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主动释明当事人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撤回起诉的,由未入额法官与速裁法官沟
通。速裁法官认为应依职权移送的,纳入拟立案件部分,转入立案庭正式立案后,由速裁法官助理于5日内起草民事裁定书,承办法官签发后,速裁法官助理于10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该文书,后案卷移送承办法官处。速裁法官认为不应依职权移送的,由诉调人员继续进行后续调解程序。
第四章 送达及诉前调解
第十二条诉调对接阶段调解工作,由未入额法官负责,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进行。
第十三条 诉调团队接收案件后,应于90日内完成送达及
调解相关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由未入额法官在
案件到期前20日内报分管院长,由分管院长决定是否延长审理期限。
第十四条 诉调团队接收案件后,经审查,案件诉讼主体适格且本院具有管辖权的,书记员协助法官助理在案件接收后5日
内联系当事人,组织当事人前来法院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并进
行相关调解工作。当事人不予配合的,于5日内由立案庭送达团
队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交换传票、举证通知书、
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文书。邮寄送达不能的,在案件接收后15日
内进行直接送达。
第十五条 案件接收后30日内送达不能的,纳入拟立案件部分,正式立案后由承办法官决定是否公告送达。
第十六条诉调对接阶段,当事人电话、短信、邮箱、QQ、微信等均为有效送达途径,公证人员应穷尽送达途径行送达。
第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调解意向及调解意见,对双方进行调解,并制作笔录。
第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且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司法确认的,未入额法官于3日内完成司法确认手续。当事人要求出具调解书的,转入立案庭正式立案速裁法官处,由法官助理起草法官签后,速裁法官助理于10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案卷移送速裁法官处。
第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明确不同意调解或达不成一致调解协议的,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制作笔录,法
官助理出具庭审提纲后,该案件纳入拟立案件部分,转入立案庭正式立案。
第二十条 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指导双方当事人规范填写
送达地址确认书,明确送达地址、收件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被告方未到庭的,由法官助理组织原告方提交证据,并制作笔录予以固定。后该案件纳入拟立案件部分,转入
立案庭正式立案。
第五章 开庭排期及庭前准备
第二十二条 正式立案后,需进行庭前会议或证据交换的,
由速裁法官指导法官助理主持,并制作笔录: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次庭前会议或证据交换应当在不低于7天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2日内举行;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次庭前会议或证据交换应当在不低于15天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2日内举行。
第二十三条 正式立案后,案件具备开庭条件后5日内,速裁书记员协助法官助理安排开庭日期,送达团队向原告方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向被告方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
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文书。
第二十四条 对于首次开庭案件的开庭排期,简易程序的开庭时间应在正式立案后30日内,普通程序的开庭时间应在立案
后45日内,有法定事由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诉调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完成送达工作:电话送达、电子送达。
第二十六条立案后3日内,未入额法官及时将案爸移送承办法官处。
第二十七条对需要调取证据、外出送达的案件,速裁法官
助理确定后由速裁法官统筹,并确定调取、送达等事宜。需要调
取的证据,于证据交换前调取完毕。
第六章 管辖异议
第二十八条诉调对接阶段,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释明当事人该案件尚未正式立案,该阶段无法提出管辖异议。当事
人予以配合的,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适用第五章
“调解”部分)。
第二十九条 诉调对接阶段,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释明
当事人后不予配合的,纳入拟立案件部分,转入立案庭正式立案后,转入速裁法官助理处5日内起草管辖异议裁定,速裁法官签发后,原负责法官助理于10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第三十条 管辖异议裁定送达后,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案件转入承办法官处。
第三十一条 管辖异议裁定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
诉的,速裁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制作笔录。双方
均同意调解并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的,由速裁法官助理负责起草调
解书,交由速裁法官签发后,原负责法官助理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后案卷移送承办法官处。双方当事人明确不同意调解或达不成一
致调解协议的,原负责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
制作笔录,原负责法官助理出具庭审提纲,书记员协助法官助理
排期开庭日期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后,该案件转入
承办法官处。
第七章 保全
第三十二条 诉调对接阶段,原告方提出保全申请的,由立案庭法官于3日内审查保全相关材料,具备保全条件的,法官助理于2日内起草保全民事裁定书,由对应入额法官签发后,转入执行局进行保全。不具备保全条件的,由立案庭保全团队向当事
人作出说明。
第三十三条 保全事宜处理完毕后,案件正式进入调解程序
(适用第四至六章部分)。
第八章 鉴定
第三十四条诉调对接阶段,当事人申请鉴定,经诉调负责人审查确有鉴定必要的,可由调解员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检材
质证,并制作鉴定笔录,再由庭室内勤递交技术室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 鉴定结果出具后,诉调负责人组织双方当事人
进行证据交换,并进行调解(适用第五章“调解”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