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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工作规范(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30日

第一条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方便当事人诉讼,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工作人员接到诉调中心案件承办调解人转交原告提交的立案材料时,做到及时审核交接卷宗,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及时登记立案;需要补充必要材料的,应立即一次性告知原告或代理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立案。

登记立案后,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原告或代理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文书。同时,要求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应当填写送达地址通知书,并明确诉讼相对方有关送达地址情况。

第三条收取审核当事人、代理人或申请人的诉讼材料,依法应当由收取人出具注明收到人和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条  除依法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外,立案时原则上按简易程序登记立案。

第五条发回重审及指令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工作人员收到卷宗后于3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

第六条  移送本院管辖的民商事案件,2个工作日内经收案法官审查,符合移送条件的,立案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立案。经审查认为移送不当,交案件承办法官助理7日内按相关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第七条立案工作人员立案登记同时,根据诉调中心法官助理要求确定适用程序,案件承办审判团队、承办法官及首次开庭时间并及时将卷宗转至送达承办人。

第八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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