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方便当事人诉讼,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跨域立案是指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山东任一法院自助立案平台提交立案申请,受诉法院经审核通过后,直接予以登记立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有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有关材料完整、清晰、真实;不得进行虚假诉讼,不得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不得滥用诉权。
第四条来院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在导诉员指导、帮助下,于诉讼服务大厅自助立案设施登录跨域立案系统,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选择管辖法院、案件类型及具体案由,进而完成跨域立案操作。
第五条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法官助理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向我院提出的跨域立案申请,一般应于申请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民商事案件起诉、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的,应及时登记立案;
(二)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官助理应及时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予以登记立案。逾期未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民商事案件起诉、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的,应不予登记立案,并告知不予登记立案的理由。
第六条经审核,决定不予登记立案的,应告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如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坚持要求出具书面裁定的,其应前往我院立案窗口现场提交诉讼材料,由立案法官助理依据诉讼服务中心大厅立案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对于跨域立案案件,经当事人申请,由我院立案法官助理结合案件情况选择网上或线下进行调解。
第八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