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有权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1、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行政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
2、已生效的涉外仲裁裁决和国内仲裁裁决;
3、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4、其他法院委托执行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
5、法律规定应当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 、申请执行的期限
对民事裁判文书和仲裁裁决书及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执行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二份。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2、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二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4、申请执行人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的材料(申请执行书、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