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司法公开 > 审判流程公开平台 > 诉讼指南
司法救助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29日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情形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二、申请司法救助需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书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申请司法救助的种类和理由。其中,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应写明缓交期限和数额;申请减交诉讼费用的,应写明申请减交的数额。

  三、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自然人申请司法救助时,除应当提交收入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其属于司法救助对象的下列证明材料:

  (1)当事人是残疾人的,应当提交残疾人管理机构颁发的《残疾人证》;

  (2)当事人是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优抚对象定补定抚证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当事人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应当提交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当事人是农村特困群众的,应当提交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特困群众救助证》;

  (5)当事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经济困难的,应当提交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灾民救助卡》,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6)当事人是农村“五保户”的,应当提交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五保供养证》;

  (7)当事人是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应当提交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因资金困难等情形申请司法救助时,应当提交其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资金困难证明。

  四、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上诉时申请司法救助的,由一审法院代为收齐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后,随同案卷一并移交本院,由本院审查后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五、司法救助的处理程序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立案时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送达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逾期未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对骗取司法救助当事人的处理措施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予以处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