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查控财产的处分、变现,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各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制定执行财产处置规范。
一、财产处置方式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可以决定变卖。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或者不宜拍卖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或者第三人管理。
二、不得处置的财产
(一)资金类。《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中常见特殊账户或特殊资金中所列工会经费、党费等不得执行的资金。
(二)不动产类。当事人名下仅一处住房,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类情形的,以及产权不明确的。
(三)债权类。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
(四)法律规定其他不得执行的财产。
三、财产处分要求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一般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及时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一)在执行过程中首先查封该项财产的,在查封之日起30日内启动;
(二)该项财产系轮候查封的,在取得处置权之日起30日内启动;
(三)首先查封系财产保全作出,在执行通知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启动;
(四)系实现担保物权的,首先查封的在收案之日起30日内启动;轮候查封的在取得处置权之日起30日内启动。
执行过程中,原则上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案件的承办人负责处分查封财产。处分财产前,执行人员应核实财产的查封情况,经查明该项财产系轮候查封的,不能处置。
四、委托评估
对拟拍卖的财产,决定启动委托评估程序的,执行人员应当填写《委托评估移送表》,并附评估标的物的财产清单、权属资料等评估所需的材料,移送给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委托评估。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选择评估机构通知执行人员到场时,执行人员应当到场。
案件承办人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发送评估报告时,应向其告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
五、财产拍卖、变卖
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采用委托拍卖或其他方式对涉案财产进行变价的,应报经主管院长审批。
六、制作裁定和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变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七、交付财产
经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或者裁定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的,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八、合意抵债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九、强制管理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或者不宜拍卖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或者第三人管理。管理人可以对管理的标的物进行占有、使用、出租、出卖其孳息、获取收益。
法院交付管理的,应当以裁定的方式作出,裁定中一般应当载明强制管理的标的物、管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强制管理的期限、禁止被执行人干涉管理人的事务及处分强制管理的收益、负有给付收益义务的第三人将收益交付管理人的义务等事项。
管理人对强制管理的收益,应当在扣除管理费用、报酬及其他必要费用后,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或者执行法院。有多数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的,将可分配的收益交付法院分配。
十、附则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