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91民初4284号
山东舜发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山东绿山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芯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济南国诚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国诚汽车信息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国诚新能源汽车租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国诚汽车租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国诚新能源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学刚、高洋洋、王珂、尹义浩、王红琴、孙华、李峰、陈立山、张浩、任金峰、董柯宁、曹纪波、蔡玉梅、卜玉姐、李双凤、付帅、董会刚、张红蕾、韩圣岩:
本院受理原告王贺升与被告山东舜发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山东绿山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芯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济南国诚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国诚汽车信息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国诚新能源汽车租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国诚汽车租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国诚新能源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学刚、高洋洋、王珂、尹义浩、王红琴、孙华、李峰、陈立山、张浩、任金峰、董柯宁、曹纪波、蔡玉梅、卜玉姐、李双凤、付帅、董会刚、张红蕾、韩圣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上诉期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4)鲁0191民初4284号民事裁定书并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审理;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