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鲁0191民初3201号
李波:
本院受理(2024)鲁0191民初3201号原告赵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2024)鲁0191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强偿还借款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50元,由被告李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八日
联系人:严士焱 电话:88989855
地址:济南市舜风路101号济南高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