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鲁0191民初4465号
高震:
本院受理(2024)鲁0191民初4465号原告王明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2024)鲁0191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高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明新支付31360元及利息(以3136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584元,由被告高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八日
联系人:严士焱 电话:88989855
地址:济南市舜风路101号济南高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