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鲁0191民初10516号宣判公告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9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鲁0191民初10516号

济南启瑞祥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恒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舒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启瑞祥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恒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191民初10516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金恒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舒跑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推广费63600元;

二、被告山东金恒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舒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63600元为基数,自20245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济南启瑞祥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山东金恒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舒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4元,由被告山东金恒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启瑞祥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0二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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