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鲁0191民初4747号判决公告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9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91民初4747号

济南铭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林强诉被告济南铭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191民初4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铭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林强返还14450元;二、被告济南铭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林强支付违约金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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