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91民初2798号
信成财联(山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刘有伟与被告信成财联(山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191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信成财联(山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有伟支付劳务费35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信成财联(山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