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铭睿(2024)鲁0191民初5239号判决书公告送达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4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91民初5239号   

张铭睿: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嘉锐贝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铭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191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铭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嘉锐贝禾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57950元;二、被告张铭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嘉锐贝禾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5795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三、被告张铭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嘉锐贝禾贸易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500元;四、驳回原告山东嘉锐贝禾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35元,案件申请费1910元,由被告张铭睿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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