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91民初5655号
济南中海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康佳与被告济南中海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191民初5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济南中海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康佳支付119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