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91民初7726号
淄博嘉慧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济南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诉你破产抵消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决确认济南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嘉慧置业有限公司抵销734429.85元债权债务的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淄博嘉慧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734429.85元及利息(利息以734429.85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65%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4年11月5日15点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