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鲁0191民初7728号应诉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4日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91民初7728号

济南金科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和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金科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济南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诉你破产抵消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决确认济南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金科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销51808007.03元债权债务的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济南金科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51808007.03元及利息(利息以51808007.03元为基数,自20235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65%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4年11月7日13点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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