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鲁0191民初1967号判决书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9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91民初1967号

济南嘉和乾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商锡霞与被告薛大凯、济南嘉和乾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191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要点:一、被告济南嘉和乾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商锡霞支付房屋租金5600元及利息(以5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商锡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济南嘉和乾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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