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鲁0191民初9918号
刘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李先越与被告刘旭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191民初9918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要点:一、被告刘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先越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日欠付的租金454262.29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7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8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262.29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刘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先越支付违约金42623元;三、驳回原告李先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95元,由原告李先越负担1677元,被告刘旭东负担81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