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鲁0191民初5328号济南高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董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5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鲁0191民初5328号

董毅:

原告济南高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鲁0191民初5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董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高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设备租赁费66300元;

二、被告董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高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6630元;

三、被告董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高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前期律师代理费4000元;

四、驳回原告济南高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9元,公告费200元,共计2089元,由被告董毅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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