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鲁0191民初5784号判决公告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9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91民初5784号

山东企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曹冬: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众祺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企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曹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191民初5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企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众祺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二、被告山东企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众祺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曹冬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