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91民初8141号
济南泰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泰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青凡(济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义营、刘传超:
本院受理原告张宇诉被告济南泰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泰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青凡(济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义营、刘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1.判令被告济南泰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泰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支付欠款9183元;2.判令被告济南泰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泰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9183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1日起至欠付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青凡(济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义营、刘传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11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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