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0191民初1696号
于勇、中金嘉禾(山东)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原告徐龙诉被告于勇、中金嘉禾(山东)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191民初1696号民事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0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