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山东诚源管业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史玉梅与被告山东诚源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191民初536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玉梅撤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