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行政机关张贴的行政决定为相对人所知悉,是否视为送达?
解答精要
张贴并非规范法律用语,能否将张贴视为法定送达方式须结合个案具体分析。通过张贴行为发生的背景及张贴的位置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的要求,符合则视为送达,否则不能视为送达。
送达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送达给相关权利义务人的行为。送达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不能达到预期的后果。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这里“送达”应当是指按照法定送达方式依法进行送达,否则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即该行政行为不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效力。因此,是否依法送达法律文书直接关乎行政行为的效力。
由于我国并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散见于各种行政法律法规中。如《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行政法律规定,送达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行政诉讼法》也规定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也有一些法律规定送达方式不明确,如《行政许可法》第26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但没有规定具体送达方式。虽然有些行政法律法规对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规定不明确,但为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在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方面发生恣意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84条至第92条均是关于送达的规定,其中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送达方式。但是,上述送达方式并非是并列的,尤其是公告送达方式,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采用。
“张贴”这种形式是否是一种法定送达方式呢?结合《民事诉讼法》第84条至第92条及《民诉解释》第120条至第139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和留置送达可以采取“张贴”的形式。《民诉解释》第139条明确规定,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进行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第86条及《民诉解释》第130条规定了留置送达,主要针对情形是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但没有规定“留”的形式,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张贴”法律文书也可认为是“留”的一种形式。但是,如果是按照公告送达方式“张贴”,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如果是按照留置送达方式“张贴”,必须是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否则送达违法。
关于行政机关张贴行政决定为相对人所知悉是否视为送达的问题,我们认为,应按照法律规定区分不同情况,通过张贴行为发生的背景及张贴的位置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的要求,符合则视为送达,否则不能视为送达,而不能以相对人是否知悉来判断是否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