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宏钰,2024年1月1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宣判后,王宏钰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因王宏钰以已生育为由向本院变更申请事由为哺乳期。
根据宁安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及检查报告单等材料,王宏钰于2024年4月8日剖宫产一足月女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现向社会进行公示,如有意见,可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向本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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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