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人驾驶环卫扫地车,不慎与驶 入园区的机动车相撞,保险公司向机动车 车 主 赔 付 后又将环卫工人告上法庭。 近 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 理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 代位求偿诉求。
2023 年 11 月,环卫工人李某某驾驶 环卫扫地车与林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某 广场园区不慎碰撞,造成两车受损。 经交 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责,其驾驶 车辆属非机动车。 林某某驾驶的车辆投保 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送往汽 修店维修,维修花费共计 12317 元, 保险 公司向车主林某某全额赔付后,又将李某 某诉至济南高新区法院,要求李某某支付 维修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驾驶的环卫扫地 车系非机动车,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 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车损引起的纠 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 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 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 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 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 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在上述 规定中,未规定对于机动车方的损失,非 机动车方应当进行赔偿,而是以减轻机动 车一方责任的方式,实现对非机动车一方 的过错评价,非机动车一方并非该条规定 的赔偿义务主体。 本案中李某某驾驶车辆 系非机动车,保险公司要求李某某在事故 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 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 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件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 《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 第 三 者 对 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 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 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审理本案的 济南高新区法院立案庭庭长、 四级高级法 官万立波表示,该条法律规定要求,保险 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是以被保险人具有对 第 三 者请 求赔偿的权利为前提。 也就 是说,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向李某某 主张赔偿金,是否对其享有保险人代位求 偿权,应以案涉交通事故中林某某对李某 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 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 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 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 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 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 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 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 驾驶人、 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 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 人、 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 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 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 任 。 交 通 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 人、 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 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规定表明,当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只规 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并未规定 此种情形下非机动车需要对机动车一方的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 动车一方赔偿车辆损失于法无据。
法官提醒: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 是以被保险人具有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 利为前提,且该权利的范围受限于保险人 的赔偿金额范围。 司法实践中,关于非机 动车一方(非机动车、 行人)是否承担机动 车一方的车损问题,目前缺乏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机动车方不是赔偿 义务人,非机动车方负有事故责任的,仅 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一 方的赔偿责任,而非由非机动车方向机动 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充分体现了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时,优先保护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弱势 地位的立法目的。 保险公司无权仅依据自 己向车主实际赔付就向第三者主张保险人 代位求偿权,需审查事故相对方是否是需 承担赔偿义务的适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