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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人园区内开扫地车“闯祸” 机动车保险公司可以向其追偿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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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卫工人驾驶环卫扫地车,不慎与驶 入园区的机动车相撞,保险公司向机动车 后又将环卫工人告上法庭。  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 理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 代位求偿诉求。

  2023 年 11 月,环卫工人李某某驾驶 环卫扫地车与林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某 广场园区不慎碰撞,造成两车受损。  经交 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责,其驾驶 车辆属非机动车。  林某某驾驶的车辆投保 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送往汽 修店维修,维修花费共计 12317 元, 保险 公司向车主林某某全额赔付后,又将李某 某诉至济南高新区法院,要求李某某支付 维修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驾驶的环卫扫地   车系非机动车,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   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车损引起的纠   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   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   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   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   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   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在上述   规定中,未规定对于机动车方的损失,非   机动车方应当进行赔偿,而是以减轻机动   车一方责任的方式,实现对非机动车一方   的过错评价,非机动车一方并非该条规定   的赔偿义务主体。  本案中李某某驾驶车辆   系非机动车,保险公司要求李某某在事故   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   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   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件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  《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 第 三 者 对 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  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 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审理本案的 济南高新区法院立案庭庭长、  四级高级法 官万立波表示,该条法律规定要求,保险 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是以被保险人具有对 第 三 者请 求赔偿的权利为前提。  也就 是说,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向李某某 主张赔偿金,是否对其享有保险人代位求 偿权,应以案涉交通事故中林某某对李某 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 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 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 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 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 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 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 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 驾驶人、 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 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 人、 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 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 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 任 。 交 通 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 人、 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 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规定表明,当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只规 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并未规定 此种情形下非机动车需要对机动车一方的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 动车一方赔偿车辆损失于法无据。

  法官提醒: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 是以被保险人具有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 利为前提,且该权利的范围受限于保险人 的赔偿金额范围。  司法实践中,关于非机 动车一方(非机动车、 行人)是否承担机动 车一方的车损问题,目前缺乏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机动车方不是赔偿 义务人,非机动车方负有事故责任的,仅 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一 方的赔偿责任,而非由非机动车方向机动 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充分体现了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时,优先保护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弱势 地位的立法目的。  保险公司无权仅依据自 己向车主实际赔付就向第三者主张保险人 代位求偿权,需审查事故相对方是否是需 承担赔偿义务的适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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