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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窥豹:透过做好法院执行信访工作化解案件执行顽疾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20日

  [内容提要]当前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处理好涉执信访案件,这是实现法院工作案结事了目标与宗旨的最为紧要的一环。涉执信访是与某具体诉讼案件有着某种联系的信访形式,是当事人诉求未能实现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有涉诉信访的存在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服判息诉。因此,只有处理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才能真正实现案件服判息诉。在实践中,涉诉信访可分为涉诉内信访、涉诉外信访、涉诉无理信访,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应对之策,是实现案件服判息诉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涉诉信访  成因  对策  案结事了

  十届全国人大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改《民诉法》之决定,决定中重大的修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其目的就是要实现案件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而申诉、执行又是涉诉信访的重灾区,八成以上的涉诉信访与之有关,因此探索相关涉诉信访工作的解决途径对案件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意义重大。

  一、信访、涉诉信访的涵义及分类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①。

  涉诉信访是指与某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要求人民法院完成某

  种诉讼行为的来信、来访,包括告诉、申诉、申请再审,也包括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案件执行的上访、缠访、闹访等②。

  从性质上分析,涉诉信访可分为三类:一是涉诉内信访,即涉诉过程中由于程序、实体、适用法律、执行等问题引发的涉诉信访。二是涉诉外信访,即涉诉过程中非程序、实体、适用法律、执行等执法本身存在明显过错因素而引发的涉诉信访。三是涉诉无理信访,即不存在涉诉内外的问题,而是由于历史原因或信访人自身认识等方面的因素造成的涉诉信访。

  二、涉诉信访的成因

  涉诉信访的形成原因错综复杂,从进步的方面说,涉诉信访承载着信访人对国家公权力的企盼,是当事人寻求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原始路径,对个别错案能纠错扶正,追求真理,弘扬正气;从消极的方面说,部分上访人因个人利益得失,对社会、对政策等不满,通过上访扰乱工作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甚至国内外敌对势力操纵上访人,以达削弱经济、牵制发展、扰乱稳定、颠覆国家之目的。

  (一)历史原因形成的涉诉信访

  在我国京控制度源远流长,汉朝早期就已实施疑难案件上呈御前审判制度,至少从隋朝开始,京控人可以进京告御状。击鼓鸣冤、

  拦轿告状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更是流传民间。封建年代我国具

  1《信访条例》第二条

  2200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长沙召开全国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中首次提出此概念

  有排斥法治的封建礼(人)治的漫长历史,行政与司法一体化,权与法集于“官”,百姓遇到问题或有了冤屈只能靠“官”为其作主,且顺着“官”的主线一路走下去,哪怕走到地老天荒。现在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当事人信“官”不信法,竟有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明确表示“不上诉,上访!”,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缺乏信任和信心,希望通过“上告”、“上访”找到能“管”法院的“包公”,上访至上级部门、上级领导,直至中央或最高法院。致法院的服判息诉成为空谈。

  (二)利益冲突原因形成的涉诉信访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的分化和整合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利益格局的变动”③。绝大多数上访案件,最终落脚在经济,即钱多钱少上。例如,失业工人要社会保障,被拆迁户要拆迁补偿,农民要征地补偿,军转干部要待遇,原民办教师要补偿,单位解聘人员要求补交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等等。现在社会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利益团体,而在每一个大团体之中又可分为无数小的利益团体。涉诉信访人为着自身利益的实现,借助于上访并得到上级机关密切关注。于是上访、越级访、群体访、缠访、闹访自然且必然的产生。将个案消化在法院内部,实现法院工作案结事了成为一种奢望。

  (三)权利觉醒原因形成的涉诉信访

  中国正进入新的公民权利意识觉醒时代。事实上从文革到今天,中国公民权利意识一直在觉醒中,并表现为敢于并善于争取权利。

  这种趋势不会因为已争取到某种已得权利而停止,而是在争取到某

  3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3月20日

  种权利后会让其意识到有更多的权利需要去争取。这是一个不可遏止的趋势。以司法方式争取和保障权利是其选择的主要渠道之一,不达目的就上请解决,于是涉诉信访大量出现。

  三、解决涉诉信访促案件案结事了

  现实中的信访已在我国“问题化”,敌对势力渗透已“政治化”,其中涉诉信访又占相当大的比例。因此,探索行之有效的解决涉诉信访对策已时不我待。

  (一)涉诉内信访解决对策

  1、法院自身解决保障对策

  一是从源头上杜绝涉诉信访,办案人员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提高案件质量,件件是铁案,不给当事人点滴上访的借口,使当事人胜败皆服。二是严格办理申诉、执行案件,解决好初信初访,杜绝重信重访。新民诉法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修改前

  的民诉法规定了5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现在把这5项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④,使事项更具体化了,老百姓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

  下可以提起申诉。“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一项被明列其中,给当事人充分渲泄的机会,降低上访,实现服判息诉。新民诉法明确了特殊情形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对此,有常委会委员提出,有的再审事由可能两年后才发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同内务司委员会和最高法院研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两年后才发现某些再审事由的情形,有必要针对特

  4新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殊情形作出适当延长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如果没有此规定,事必有部分当事人因此而上访。新民诉法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实践当中当事人多头申诉、反复申诉,规定不明确,这也客观上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不可能真正实现服判息诉。这次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样既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地审查案件。这次民诉法的修改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避免当事人无期限的等待,降低上访几率。同时,新民诉法增加了“立即执行”、“ 财产报告”、“执行联动机制”等促进案件服判息诉的新制度。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之日起,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执行通知书变相起到了“通风报信”的作用。有的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以后,转移、隐匿财产,执行通知反而给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提供了机会。所以这次增加了一款规定,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另外,新民诉法加大了执行联动机制,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了一些促使当事人履行判决、裁定的措施,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这次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新民诉法对“申诉”、“执行”的新规定,无疑会促进涉诉信访案件的解决,实现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2、涉诉信访终结对策

  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以及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涉诉信访问题应该只能通过法律渠道加以解决。“改变现有的申诉类信

  访案件行政化信访处理模式,将其纳入到正常的审判监督程序之中

  并加以必要的限制”⑤。根据司法程序穷尽原则,对于被确定为无理上访的,相关责任人提供相关复查材料,报上级法院、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终结涉诉信访程序。终结涉诉信访,避免无期限、无级别的重复涉诉信访。

  (二)涉诉外信访解决对策

  涉诉本身不存在问题,由于涉诉以外存在明显过错等因素,导致上访人认为司法不公而引发涉诉信访。因为经过了法院审理、判决、执行等程序,当事人的上访主要针对法院的司法行为,要求法院解决,因此法院必须找寻某种有效途径,有效解决涉诉外信访。

  1、社会综合治理解决对策

  涉诉外信访案件,单纯的靠法院难以解决。“行政执法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处理敏感性、群体性等复杂案件时,比如企业改制、劳动保障、城市拆迁等案件,都应注重相互配合,把握良性互动艺术之精妙,最大限度地让法律效果无限的接近社会效果,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和涉诉信访纠纷”12。比如,涉执行信访案件中,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不是法院的审理、判决、执行等因素而造成的。

  2、社会救济解决对策

  11胡道才:《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思考》,载《法制日报》2005年10月9日

  12刘学智:《司法解决涉诉信访纠纷的机构构建》,载《山东审判》2008年第1期

  法院判决正确,也依法进行了执行,但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上访人也确实因纠纷造成生活困难,对方又赔偿不了,建议政府救济,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比如重大交通事故赔偿案、刑事附带民

  事赔偿案等等。依靠当地党委、政府,救济部分或全部,以稳定上

  访人的生活,解决实际问题,使其息诉罢访。现实生活中,依靠当事党委、政府,也解决了不少上访老户、骨头棘手等上访案件。

  (三)涉诉无理信访解决对策

  涉诉无理信访,是指涉诉内、外均不存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只是由于历史原因或认为“上访形势很好”、“只要坚持上访就会有结果”等主观认识错误而发生的涉诉信访。

  1、说服教育对策

  通过宣传政策、法律,使其改变认识错误,以达息访之效果。

  2、惩治打击对策

  要依法处理缠访、闹访、违法上访等涉诉信访案件,对妨害诉讼,的依法给予民事制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思想教育不是万能的,惩治打击也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方式。

  四、实现法院案结事了的理想构建

  1、制度保障:确保法院工作在“三个至上”指导下的司法独立性。倾尽所能排除干扰案件公正审理的一切因素,保证案件审理在不受外界干扰的“真空”状态下进行。唯此才能做到让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真正实现服判息诉、定纷止争。

  2、法律宣讲:各级法院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变只是被动的坐堂听案为主动送法下乡。解决当前法院工作普遍存在的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觉醒带来的“诉讼大爆炸”与对真正法律关系、法律知识一知半解的矛盾。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传播以和为贵的理念,使广大群众认识到诉讼的成本及得失,摒弃一遇矛盾就轻易诉讼的冲动。

  3、流程创新:所谓流程创新既包含法院工作内部创新,也包含外部创新。内部创新表现在工作前移上,积极推进诉前调解工作的纵深发展,以及拓展小额速裁的范围与领域,尽最大努力提高诉讼案件的调解率。外部创新表现在与前文提到的法律宣讲相结合,在送法下乡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积极探索基层调解组织如何发挥自身更大的效用,将民间纠纷化解与无形。实现法院与基层调解组织的无缝隙通联,保证群众的纠纷第一时间得到有效解决。

  4、工作态度:法院工作人员始终保持为民服务、公正司法之心。统计发现,如果法院工作人员能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呼声,保持谦逊和蔼的工作态度,有很大一部分信访案件是可以避免的,是完全有机会实现定纷止争、服判息诉的。

  5、舆论导向:最大限度的避免执行信访案件的产生,实现法院工作案结事了,加强舆论引导是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在当前的日常生活中,传媒对大众价值判断取向的引导与干预作用愈来愈明显。当下在一些栏目中,由于缺少法院与媒体间的相互沟通,给大众传递了纠纷只有上访找领导、上电视,法院处理起来才有力度的不当信息。所以,主动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探索典型执行案件全程跟踪报道模式,以及强制执行行动现场直播模式。通过媒体为大众树立案件执行正确的程序与渠道成为法院解决执行信访,实现案结事了急需处理好的一个关键环节。

  实现法院执行信访工作案结事了是一项长期、系统性工作,深入探索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与信访工作有机结合,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办法,及时化解矛盾,终结纠纷。

  作者简介:贾承建,男,1981年5月生,现任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执行局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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